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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渔业船员 培训机构遴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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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办渔发〔202588

      大连市海洋发展局,丹东、锦州、营口、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社会事业局,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渔业船员培训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我省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少、船员培训难等问题,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遴选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遴选程序

      (一)申报。有意愿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组织或机构,经自评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相关材料逐级报送至省厅。

      (二)现场核验。省厅将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对提出申请的组织或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出具核验意见书(见附件2)。

      (三)公示公布。省厅将对通过核验的培训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四)开设账号。通过核验的培训机构由省厅在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中开设相应等级的培训机构账号。

      二、注意事项

      1.原经过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本次全部重新核验,核验不合格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培训申请和考试申请。

      2.核验通过的培训机构要同时按照工商、税务、教育、民政等部门要求,做好相应的登记和备案等工作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三、相关要求

      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积极申报。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停止受理培训机构的培训申请和考试申请,待整改完成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省厅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不定期抽查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厅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

      2.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于228日前将相关组织或机构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丹 024-23448850

      张欣0411-62497605

      附件:1.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申请表

      2.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核验意见书

      3.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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